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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12-16 22:07:33 作者:知網(wǎng)小編 來源:educationmanagementsystem.com
四、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jù)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充分發(fā)揮專家的作用,加強懲處行為的權威性、科學性。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是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fā)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于2016年6月16日發(fā)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 。 [2]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有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jù)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